本文摘要:
《王祥“枯冰求鲤”》 陈少梅 不作《大舜“孝感一动天”》 陈少梅 作读莎翁的《哈姆雷特》,一不留神,之后意识流出有个中国版的报仇故事:唐宪宗元和六年(811年),一个叫梁悦的关中富平人,因其父被人杀死,欲杀人以报父仇,后到地方官府讯问谢罪。《王祥“枯冰求鲤”》 陈少梅 不作《大舜“孝感一动天”》 陈少梅 作读莎翁的《哈姆雷特》,一不留神,之后意识流出有个中国版的报仇故事:唐宪宗元和六年(811年),一个叫梁悦的关中富平人,因其父被人杀死,欲杀人以报父仇,后到地方官府讯问谢罪。所谓杀人者偿命,自古以来道理。然而,奇怪的是,对案犯杀死还是不杀死?却沦为地方执法者的一个难题,不肯私自裁决,最后一级级请示到宪宗皇帝那儿,出了一桩名副其实的通天大案。有意思的是,宪宗皇帝本人在杀死还是不杀的问题上居然也吃不准,如期无法“圣裁”,最后不得已批给尚书省商议,以便拿走个稳健的处理意见。
这个并不简单的案件,审判时何以显得如此棘手?一切均因为案犯的杀人动机乃是为父杀掉。自古以来道: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。梁悦替父杀掉,是他身兼人子负起的义务。如果他敲着父仇不察,苟且偷生不作缩头乌龟,岂出了痛骂、不忠之徒?中国封建制度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其社会基础,故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以孝治天下,并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礼法文化。
从这个角度来说,梁悦为父杀掉的不道德合乎礼法,如果杀死了这个热血男儿,非但枯了天下孝子之心,亦有悖于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;然而不杀死梁悦,又将改置国家律法于何地?如是,也就不该此案变为了烫手山芋,即便是位列九五之尊的皇帝本人亦首鼠两端,“报仇,据《礼经》则义有所不同天,征伐法令则杀人者死,”而如何在“均王教之大端”的“礼、法二者”之间权衡之,获得双赢,则无法行事了(闻《资治通鉴》)。使宪宗皇帝挣脱这一窘境的,乃是时任员外郎的大诗人韩愈。皇帝批文发布命令尚书省后,无论是“一把手”尚书令(即宰相),还是所属六部和司的头头脑脑,大自然都不肯为难,开会专题会议商议此案。
大约由于当时法律条款中,对准否复父仇以及不应分担怎样的法律责任,缺少明确规定,所以大家议来议去,却一直决。最后,还是区区司级干部韩愈的意见占到了绝对优势,韩愈的意见大体如下:现行法律条款中,没明确规定否获准为父杀掉,这并非是法律的疏失,而是为执法者留给“酌其情而处之”的空间。因为法律如果硬性规定不准复父仇,那就不免受伤天下孝子之心,并且违反了以孝治天下的先王之训;而容许复父仇,又导致随意什么人都有可能自恃法律的名义去杀人,而执法人员却无法禁令这种不道德,终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。鉴于此,应当规定一条新制度:凡牵涉到复父仇的案件,由地方司法部门实情请示尚书省集体商议,拿走可行性意见后上诏皇帝,由皇帝定夺、权衡,最后作出最后裁决。
这样方能顾及礼、法,并使社会舆论无所谴责了。宪宗皇帝圈阅韩愈这一意见后,实在十分有道理,欲下诏将梁悦杖责一百,放逐循州(今广东兴宁、陆丰一带)。倚赖韩公的政治智慧,此案当事人梁悦,不仅以求活命,而且名垂青史,宋代司马光的《资治通鉴》以及富平县志,都记述了这位孝子的事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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